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廣東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召開第十一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方案的議案》。董事會同意公司以自有資金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回購資金總額為不低于人民幣2,500萬元且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均含本數),回購股份的價格不超過人民幣10.00元/股(含),具體回購股份數量以回購期滿時實際回購的股份數量為準。本次回購股份的實施期限為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詳情請參閱公司于2024年3月5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關于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一、回購公司股份的進展情況
根據《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9 號——回購股份》等相關規定,在股份回購期間,上市公司應當在每個月的前三個交易日內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購進展情況。現將公司回購股份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截至 2024 年 4月30日,公司通過回購專用證券賬戶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公司股份1,000,0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23%,最高成交價為6.50元/股,最低成交價為6.26元/股,支付的總金額為人民幣6,444,816元(不含交易費用)。
本次回購股份資金來源為公司自有資金,回購價格未超過公司回購方案中擬定的價格上限人民幣10.00元/股(含)。本次回購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購股份方案。
二、其他說明
(一)公司回購股份的時間、回購股份數量、回購股份價格及集中競價交易的委托時段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9 號——回購股份》及公司股份回購方案的相關規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間內回購股票:
(1)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內;
(2)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價格不得為公司股票當日交易漲幅限制的價格;
(2)不得在證券交易所開盤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及股票價格無漲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內進行股份回購的委托;
(3)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續將根據市場情況在回購期限內繼續實施本次回購計劃,并將在回購期間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廣東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