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長胡煜鐄先生于2023年1月31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出具的《立案告知書》(證監立案字0062023002號),因其涉嫌短線交易“甘化科工”股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其立案。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披露的《關于公司董事長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的公告》(2023-05)。
2023年5月6日,公司接董事長胡煜鐄先生通知,獲悉其收到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廣東證監處罰字[2023]9號)。現將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主要內容
胡煜鐄涉嫌短線交易“甘化科工”股票一案,已由我局調查完畢,我局依法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現將我局擬對你作出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理由和依據及你享有的相關權利予以告知。
經查明,胡煜鐄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胡煜鐄自2021年6月17日至今擔任廣東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甘化科工)董事長。胡成中系胡煜鐄父親,控制“胡成中”國泰君安證券賬戶,并委托工作人員執行該賬戶部分具體交易操作。
截至2022年9月5日,胡成中持有“甘化科工”股票6,350,000股,均為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買入的無限售流通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43%。2022年9月6日,“胡成中”國泰君安證券賬戶賣出“甘化科工”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額1,350,200元。2022年9月7日,“胡成中”國泰君安證券賬戶買入“甘化科工”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額1,295,000元。
以上事實,有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上市公司公告文件、相關當事人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胡煜鐄作為甘化科工董事長,其父親胡成中將其持有“甘化科工”股票在賣出后六個月內買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擬作出以下處罰決定:
對胡煜鐄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相關規定,就我局擬對你作出的處罰決定,你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你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我局復核成立的,我局將予以采納。如果你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我局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
二、對公司的影響及風險提示
1、本次《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被處罰主體為公司董事長胡煜鐄先生個人,不涉及上市公司,不會對公司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
2、公司將持續關注上述事項的進展情況,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披露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審慎理性決策,注意投資風險。
三、備查文件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廣東證監處罰字[2023]9號)。
特此公告。
廣東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