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廣東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監事會對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激勵計劃”)預留授予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審核,發表核查意見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勵計劃預留授予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具備《公司法》《證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文件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所述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授予的激勵對象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公司和本次擬授予權益的激勵對象均未發生不得授予權益的情形。
三、本次激勵計劃預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勵對象不是公司獨立董事,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綜上,監事會認為列入本次激勵計劃預留授予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條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勵計劃確定的激勵對象范圍,其作為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廣東甘化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