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章程》關于利潤分配及現金分紅的相關規定
公司現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對利潤分配政策的規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大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參與分配利潤。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將不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將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一百五十七條 公司管理層、董事會應根據公司當年經營情況、可分配利潤情況、未來資金需求和股東回報規劃提出合理的分紅建議和預案,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并提交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后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一百五十八條 公司實行連續、穩定、科學的利潤分配政策,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回報并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一)公司利潤分配政策:
1、公司可以采用現金、股票以及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范圍;
3、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4、現金分紅條件:公司當年實現盈利,且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盈余公積金后,如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公司將采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
5、在滿足上述現金分紅條件的情況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應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
6、發放股票股利的具體條件:公司經營情況良好,并且董事會認為發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體股東整體利益時,可以在滿足上述現金分紅的條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預案,并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在遵循上述利潤分配政策的前提下,公司將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并結合股東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意見制定或調整股東回報規劃。
(二)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
如因國家法律法規和證券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頒布新的規定或公司外部經營環境、自身經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而需調整所制定的利潤分配政策的,應事先征求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意見,經過公司董事會表決通過后提請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準。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提案中應詳細論證并說明原因。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事項時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二、公司最近三年(2009-2011 年)現金分紅情況
單位:人民幣元
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 | 年末未分配利潤 | 分紅派息方案 | |
2009年 | 12,916,796.86 | -111,971,944.67 | 不分配、不轉增 |
2010年 | -77,212,010.56 | -189,183,955.23 | 不分配、不轉增 |
2011年 | -195,687,279.23 | -384,871,234.46 | 不分配、不轉增 |
三、未來提高利潤分配政策透明度的工作規劃
公司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完善了利潤分配政策,修訂了《公司章程》,制定了《公司現金分紅管理制度》和《公司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2012-2014)》,相關議案已于 2012 年 6月6日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于 2012 年 6 月 25 日經公司2012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于指定媒體進行了披露。
四、保薦機構意見
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機構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薦機構”)對公司上述近三年現金分紅的有關事項進行了核查。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1)公司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分紅主要是由于經營業績不佳,最近三年期末未分配利潤均為負值,達不到現金分紅的條件,其最近三年未進行現金分紅的情形不會對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構成障礙。(2)公司修訂后的《公司章程》,以及《現金分紅管理制度》和《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2012-2014年)》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有利于進一步增強公司現金分紅的透明度,便于投資者形成穩定的回報預期,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
特此公告。
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