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和健全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科學、持續、穩定的分紅決策和監督機制,積極回報股東,引導投資者樹立長期投資和理性投資理念,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12]37號)、《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證監發[2013]4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當前實際情況及未來發展目標,制訂了《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2015-2017年)》(以下簡稱“本規劃”)。
一、制定股東回報規劃考慮的因素
股東回報規劃的制訂著眼于對投資者的合理回報以及公司長遠和可持續發展。在綜合考慮企業盈利能力、經營發展規劃、股東意愿、社會資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的基礎上,公司充分考慮發展所處階段、未來業務模式、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投資資金需求、銀行信貸等情況,建立對投資者持續、穩定、科學的回報規劃與機制,從而對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證股利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二、制定股東回報規劃的原則
1、公司的利潤分配應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利潤分配政策應保持連續性和穩定性,兼顧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2、公司對利潤分配政策的決策和論證應當充分考慮和聽取股東(特別是公眾投資者和中小投資者)、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意見。
3、公司優先采用現金分紅的利潤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來三年(2015-2017 年)的具體股東回報規劃
1、利潤分配形式: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規劃有關規定和條件,同時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與穩定性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現金、股票或者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利潤,并優先采用現金分紅的利潤分配方式。
2、現金分紅的具體條件及最低現金分紅比例:公司當年實現盈利,且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盈余公積金后,如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公司將采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滿足上述現金分紅條件的情況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應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具體每個年度的現金分紅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年度盈利狀況和未來資金使用計劃提出預案。
3、發放股票股利的具體條件:若公司經營情況良好,并且董事會認為發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體股東整體利益時,可以在確保足額現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議公司進行股票股利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進行利潤分配的,應當具有公司成長性、每股凈資產的攤薄等真實合理因素。
4、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在實際分紅時,公司董事會需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40%;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0%;
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項規定處理。
5、利潤分配的期間間隔:在滿足上述利潤分配的前提下,原則上公司每年進行一次現金分紅。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公司董事會還可以根據公司的資金狀況提議進行中期現金分配。
6、利潤分配方案的制定及執行: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公司董事會應研究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結合公司盈利情況、可分配利潤情況、未來資金需求和股東回報規劃提出合理的分紅建議和預案,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并提交股東大會進行表決。公司應切實保障社會公眾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權利。獨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東的意見,提出分紅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會審議。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進行審議前,公司需通過多種渠道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后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四、公司利潤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應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中披露利潤分配方案和現金利潤分配政策的制定及執行情況。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方案,董事會應在年度報告中詳細說明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現金利潤分配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計劃,獨立董事應對此發表獨立意見并公開披露。除上述事項外,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對現金分紅政策的制定及執行情況相關的下列事項進行專項說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要求;
2、分紅標準和比例是否明確和清晰;
3、相關的決策程序和機制是否完備;
4、獨立董事是否履職盡責并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5、中小股東是否有充分表達意見和訴求的機會,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護等。
對現金分紅政策進行調整或變更的,還要詳細說明調整或變更的條件和程序是否合規和透明等。
五、股東回報規劃制定周期和相關決策機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審閱一次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股東回報規劃由董事會根據公司正在實施的利潤分配政策,結合公司具體經營情況、現金流量狀況、發展階段及資金需求,充分考慮和聽取股東(特別是公眾投資者和中小投資者)、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意見后,制定該時段的股東回報規劃,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修改股東回報規劃的董事會會議上,需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公司獨立董事可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向公司社會公眾股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股東大會審議修改股東回報規劃的議案時,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并且相關股東大會會議應采取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為中小股東參與利潤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六、附則
本規劃未盡事宜,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規劃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