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完善公司的利潤分配制度,建立對投資者持續、穩定、科學的回報機制,增強利潤分配的透明度,保證公司長遠和可持續發展,依據《公司章程》和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實行持續、穩定、科學的利潤分配政策,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回報并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公司應在綜合考慮經營發展實際、股東意愿、社會資金成本、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的基礎上,科學地制定利潤分配政策,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三條 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⑴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⑵提取法定公積金10%;⑶提取任意公積金;⑷支付股東股利。
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為:
1、公司可以采用現金、股票以及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2、公司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范圍;
3、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4、現金分紅條件:公司當年實現盈利,且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盈余公積金后,如無重大投資計劃或重大現金支出,公司將采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
5、在滿足上述現金分紅條件的情況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應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三十。
6、發放股票股利的具體條件:公司經營情況良好,并且董事會認為發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體股東整體利益時,可以在滿足上述現金分紅的條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預案,并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
第四條 公司管理層、董事會應根據公司當年經營情況、可分配利潤情況、未來資金需求和股東回報規劃提出合理的分紅建議和預案,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并提交股東大會進行表決。股東大會應依法依規對董事會提出的分紅議案進行表決。對于報告期盈利且符合現金分紅條件但未提出現金分紅預案的,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時除現場會議外,還應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
第五條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參與分配利潤。
第六條 董事會在決策和形成分紅預案時,要詳細記錄管理層建議、參與董事的發言要點、獨立董事意見、董事會表決情況等內容,并形成書面記錄作為檔案妥善保存。
第七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后的兩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八條 公司應按照有關規定在年報、半年報中披露利潤分配預案和現金分紅政策執行情況。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現金分紅預案的,應在年報中說明未分紅的原因、未用于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計劃,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第九條 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隨意改變。如因國家法律法規和證券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的利潤分配政策頒布新的規定或公司外部經營環境、自身經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而需調整所制定的利潤分配政策的,應事先征求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意見,經過公司董事會表決通過后提請公司股東大會批準。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提案中應詳細論證并說明原因。
第十條 公司在調整利潤分配政策時,應以股東權益保護為出發點,充分聽取獨立董事、監事會和公眾投資者的意見。公司股東大會審議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事項時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作出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獨立董事應當對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第十二條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潤主要用于對外投資、收購資產、購買設備等,以及日常運營所需的流動資金,逐步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優化企業資產結構和財務結構、促進公司高效的可持續發展,落實公司發展規劃目標,最終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
第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應在綜合考慮企業盈利能力、經營發展規劃、股東回報、社會資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的基礎上,科學制定近三年股東回報規劃。
第十四條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審閱一次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股東回報規劃由董事會根據公司正在實施的利潤分配政策,結合公司具體經營情況、現金流量狀況、發展階段及資金需求,充分考慮和聽取股東(特別是公眾投資者和中小投資者)、獨立董事和監事會的意見后,制定該時段的股東回報規劃,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五條 如因外部經營環境或者自身經營狀況發生較大變化需要調整股東回報規劃的,應事先征求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意見,經過公司董事會表決通過后提請公司股東大會批準。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七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與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部門有關規定等規范性文件有悖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江門甘蔗化工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